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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清富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清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富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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