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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劉育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劉育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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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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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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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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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3日 │ 10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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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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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2851號 │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1月2日 │ 10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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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2851號 │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2月12日 │ 107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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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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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 │ 4231號(已執行完畢) │ 107年度執字第15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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