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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廷沐
上列受刑人因公司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廷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廷沐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86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
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公司法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58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9月17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35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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