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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曾文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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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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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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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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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5日 │106年8月26日 │106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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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40號 │
│ │等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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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818號 │106年度訴字第2818號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2月14日 │107年2月14日 │10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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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818號 │106年度訴字第2818號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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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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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5795號 │107年度執字第5795號 │107年度執字第7827號 │
│ │107年度執更字第2982號 │107年度執更字第2982號 │107年度執更字第2982號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2月) │徒刑2年2月) │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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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空白) │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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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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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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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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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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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649號 │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7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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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64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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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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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 │107年度執字第1582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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