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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嘉鎧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3、5、8至19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6、7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劉嘉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藥事法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4日 │102年7月15日 │102年6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少 │檢察署103年度少 │
│ │字第14629號 │連偵緝字第14號 │連偵緝字第1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審│ │1948號 │70號 │216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2年11月29日 │103年10月16日 │103年11月1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 │1948號 │70號 │216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日 │103年11月17日 │103年12月15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1481號(編號│字第275號(編號1│字第884號(編號1│
│ │1至18已定應執行 │至18已定應執行有│至18已定應執行有│
│ │有期徒刑17年10月│期徒刑17年10月)│期徒刑17年10月)│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9日 │102年6月22日 │102年7、8月間某 │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21469號、10 │字第21469號、10 │字第21469號、10 │
│ │2年度少連偵字第 │2年度少連偵字第 │2年度少連偵字第 │
│ │199、233號 │199、233號 │199、23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審│ │1241號 │1241號 │1241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 │
│ │ │1241號 │1241號 │124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12972號(編 │字第12973號(編 │字第12974號(編 │
│ │號1至18已定應執 │號1至18已定應執 │號1至18已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7年10│行有期徒刑17年10│行有期徒刑17年10│
│ │月) │月) │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3年 │
│ │ │(共2罪)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20日至 │102年7月11日、 │102年7月22日至 │
│ │102年9月22日 │102年7月22日 │102年8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少 │
│ │字第21469號、10 │字第27318號、10 │連偵字第109、13 │
│ │2年度少連偵字第 │3年度少連偵字第 │5號 │
│ │199、233號 │52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30 │
│審│ │1241號 │1902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26日 │104年6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訴字第30 │
│決│ │1241號 │1902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 │104年1月19日 │104年7月28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12974號(編 │字第2821號(編號│字第6962號(編號│
│ │號1至18已定應執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已定應執行 │
│ │行有期徒刑17年10│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
│ │月)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日至102│102年8月7日 │102年8月7日、 │
│ │年8月5日 │ │102年10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少 │檢察署102年度少 │檢察署102年度少 │
│ │連偵字第109、135│連偵字第226號、 │連偵字第226號、 │
│ │號 │102年度偵字第240│102年度偵字第240│
│ │ │20、27263、27872│20、27263、27872│
│ │ │號、103年度少連 │號、103年度少連 │
│ │ │偵字第25號(起訴│偵字第25號(起訴│
│ │ │案號);102年度 │案號);102年度 │
│ │ │少連偵字第241號 │少連偵字第241號 │
│ │ │(移送併辦) │(移送併辦)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 │103年度訴字第161│103年度訴字第161│
│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30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 │103年度訴字第161│103年度訴字第161│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8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6962號(編號│字第7497號(編號│字第7497號(編號│
│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號已定應執 │
│ │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行有期徒刑17年10│
│ │) │) │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共3罪)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6日、 │102年9月26日 │102年6月26日、 │
│ │102年9月16日、 │ │102年8月1日 │
│ │102年9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少 │檢察署102年度少 │檢察署103年度少 │
│ │連偵字第226號、 │連偵字第226號、 │連偵字第6號(起 │
│ │102年度偵字第240│102年度偵字第240│訴案號);臺灣臺│
│ │20、27263、27872│20、27263、27872│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號、103年度少連 │號、103年度少連 │103年度少連偵字 │
│ │偵字第25號(起訴│偵字第25號(起訴│第219號、104年度│
│ │案號);102年度 │案號);102年度 │少連偵字第19號(│
│ │少連偵字第241號 │少連偵字第241號 │追加起訴);臺灣│
│ │(移送併辦) │(移送併辦)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3年度少連偵 │
│ │ │ │字第52號(移送併│
│ │ │ │辦)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61│103年度訴字第161│103年度訴字第 │
│實│ │號 │號 │1291號、104年度 │
│審│ │ │ │易字第137號、104│
│ │ │ │ │年度訴字第221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9月2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定│ │ │ │分院 │
│判├──────┼────────┼────────┼────────┤
│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61│103年度訴字第161│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號 │80、81號、106 年│
│ │ │ │ │度上易字第7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1日 │105年10月3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7497號(編號│字第7497號(編號│字第6930號(編號│
│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
│ │) │)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共3罪)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9日至 │102年7月30日至 │102年8月19日、 │
│ │102年7月16日 │102年7月31日、 │102年8月22日 │
│ │ │102年8月23日、 │ │
│ │ │102年10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少 │檢察署103年度少 │檢察署103年度少 │
│ │連偵字第6號(起 │連偵字第6號(起 │連偵字第6號(起 │
│ │訴案號);臺灣臺│訴案號);臺灣臺│訴案號);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少連偵字 │103年度少連偵字 │103年度少連偵字 │
│ │第219號、104年度│第219號、104年度│第219號、104年度│
│ │少連偵字第19號(│少連偵字第19號(│少連偵字第19號(│
│ │追加起訴);臺灣│追加起訴);臺灣│追加起訴);臺灣│
│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年度少連偵 │署103年度少連偵 │署103年度少連偵 │
│ │字第52號(移送併│字第52號(移送併│字第52號(移送併│
│ │辦) │辦) │辦)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9│103年度訴字第129│103年度訴字第129│
│審│ │1號、104年度易字│1號、104年度易字│1號、104年度易字│
│ │ │第137號、104年度│第137號、104年度│第137號、104年度│
│ │ │訴字第221號 │訴字第221號 │訴字第221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
│ │ │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定│ │分院 │分院 │分院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06年度上訴字第8│106年度上訴字第8│
│ │ │0、81號、106年度│0、81號、106年度│0、81號、106年度│
│ │ │上易字第78號 │上易字第78號 │上易字第7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字第6930號(編號│字第6930號(編號│字第6930號(編號│
│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已定應執行 │1至18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
│ │) │) │) │
└────────┴────────┴────────┴────────┘
┌────────┬────────┬────────┬────────┐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2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7年度少 │ │ │
│ │連偵字第22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 │ │
│審│ │1781號 │ │ │
│ ├──────┼────────┼────────┼────────┤
│ │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27日 │ │ │
│ │ │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 │ │
│ │ │1781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5日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7年度執 │ │ │
│ │字第1513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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