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73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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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辛
具 保 人 黃宜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制性交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嗣該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地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受刑人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153 號刑事判決正本、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28 號刑事判決影本、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2 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共4 份、拘提案現場照片共3幀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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