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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永駿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65、107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永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廖永駿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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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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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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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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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8日 │107年7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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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88號 │字第44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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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2│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1│ │
│事實審│ │6號 │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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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 │107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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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2│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1│ │
│判 決│ │6號 │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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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9月3日 │107年10月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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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14587號 │第1613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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