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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永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20號、107年度執字第16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永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許永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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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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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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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
│ │共3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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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4日凌晨1時5│106年5月24日 │107年1月23日 │
│ │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 │ │
│ │106年7月20日凌晨1時4│ │ │
│ │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
│ │某時 │ │ │
│ │106年8月11日15時5分 │ │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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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6423號等 │第26423號等 │第49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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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636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3日 │107年3月23日 │107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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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636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107年8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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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829號,編號1至2等罪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第135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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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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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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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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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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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7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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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05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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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052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2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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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 │第1545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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