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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違銘
(原名:賴韋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違銘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違銘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疑重大,經本院發布通緝後,經警緝獲始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裁定羈押,再經本院裁定自10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仍否認犯罪,惟本案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卓國彬證述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稽,其犯罪嫌疑顯屬重大,復經警緝獲始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王靖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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