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130,201810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幃翔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所為本件關於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中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