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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亭穎
法扶律師 呂勝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就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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