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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仕文
吳隆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12、8570、889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4026、16440、57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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