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2241,2018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8行內關於「持有大麻」及論罪法條「第11條第2項」,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贅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