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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又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
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負責提領被害人蔡丁學遭詐騙款項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370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於107 年3 月8 日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尚未判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為憑;
本件檢察官就上開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7 年9 月13日繫屬於本院,亦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後繫屬之法院,自不得予以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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