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重訴,1718,2018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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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東榮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東榮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曹東榮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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