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531,2018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吳忠雄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被 告 靳周梅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3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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