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周姿妤
被 告 張幃翔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11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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