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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雅芳
被 告 黃淑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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