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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99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母即劉秀容以遂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行,為間接正犯。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再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自民國105 年底之某日起至警方查獲時止,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藉由網路向不特定人公開販售,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犯後未能勇於面對過錯坦承犯行,復未與各商標權人達成和解,難認有何悔悟之意,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斟酌其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及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另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獲利為新臺幣2 萬多元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9974 號卷第14頁),此部分並無相關帳冊可供查核,本院採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新臺幣2 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商標權人 │
│號│ │ │
├─┼─────────────────┼──────┤
│一│仿冒之「SAMSUNG 」電池215件 │三星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
│二│仿冒之「SAMSUNG 」充電盒120件 │ │
├─┼─────────────────┤ │
│三│仿冒之「SAMSUNG 」手機殼36件 │ │
├─┼─────────────────┤ │
│四│仿冒之「SAMSUNG 」充電線261件 │ │
├─┼─────────────────┤ │
│五│仿冒之「SAMSUNG 」耳機54件 │ │
├─┼─────────────────┤ │
│六│仿冒之「SAMSUNG 」充電頭161件 │ │
├─┼─────────────────┤ │
│七│仿冒之「SAMSUNG 」車充組1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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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仿冒之「Apple」耳機172件 │美商蘋果公司│
├─┼─────────────────┤ │
│九│仿冒之「Apple 」充電頭27件(含員警│ │
│ │蒐證購得1 件) │ │
├─┼─────────────────┤ │
│十│仿冒之「Apple 」充電線37件(含員警│ │
│ │蒐證購得1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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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仿冒之「HTC」充電頭25件 │宏達國際電子│
│一│ │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仿冒之「HTC」充電頭196件 │ │
│二│ │ │
├─┼─────────────────┤ │
│十│仿冒之「HTC」耳機420件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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