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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亞心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78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亞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核被告趙亞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至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所竊得之愛肯拿幼犬飼料1 包,因業己合法發還予被害人陳瑋誠,有被害人警詢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偵卷第9 頁反面、第14頁)在卷足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且本案之犯罪所得,因被告業與被害人以新臺幣2 萬元達成和解,有刑事竊盜和解書1 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1頁),如再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逸股
107年度偵字第17881號
被 告 趙亞心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亞心有多次竊盜罪前科,其中於民國103 年11月間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 3000元確定。
詎其猶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 年1 月5 日晚間8 時49分許,在陳瑋誠擔任店長之臺中市○○區○○路000 號老地方寵物生活館文心成都店,徒手竊得售價450 元之愛肯拿幼犬飼料1 包,將之藏入隨身置物袋,未結帳即離去。
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 年1 月6 日中午12時5 分許,在上開文心成都店,徒手竊得售價550 元之愛肯拿鴨肉飼料1 包,將之藏入隨身置物袋,未結帳即離去。
嗣經陳瑋誠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循線通知趙亞心到案說明,扣得上開幼犬飼料1 包( 已發還)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趙亞心於本署偵查中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自白 │ │
├──┼────────────┼────────────┤
│二 │被害人陳瑋誠於警詢時之指│證明上開幼犬飼料包、鴨肉│
│ │述 │飼料包遭竊之事實。 │
├──┼────────────┼────────────┤
│三 │107 年1 月5 日監視錄影畫│證明被告於107 年1 月5 日│
│ │面翻拍照片6 張、107 年1 │、6 日行竊之事實。 │
│ │月6 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
│ │片6 張、飼料包陳列照片3 │ │
│ │張 │ │
├──┼────────────┼────────────┤
│ 四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明自被告扣得上開幼犬飼│
│ │、贓物認領保管單 │料包及發還之事實。 │
├──┼────────────┼────────────┤
│ 五 │刑事竊盜和解書 │證明被告事後賠付被害人 2│
│ │ │萬元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涉上開2 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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