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2547,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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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榮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榮耀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榮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埔刑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後,於104年1月15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50日,而於同年3月6日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於107年5月26日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之舍房內,因有違規情事,經該監獄管理員莊大森喝令制止並欲透過舍房送餐口將其土銬之際,竟基於妨害公務、傷害之犯意,將雙腳頂住舍房內牆壁,以雙手用力將手銬從送餐口拉進舍房內,造成莊大森受有上肢挫傷、左側饒神經及正中神經末梢發炎等傷害。

二、本案證據:①被告於偵訊之自白、②證人莊大森之證述、③莊大森之診斷證明書、④監視錄影截圖、⑤監視錄影光碟。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被告有上揭所示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因不滿監獄管理人員之管教,一時情緒失控造成該名公務員受有上肢挫傷、左側饒神經及正中神經末梢發炎等傷害,其行為顯然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對監獄管理勤務造成相當危害,所為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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