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子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梅片拾玖顆(驗餘淨重合計拾柒點壹肆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子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係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檢盤查尚未發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而經其同意欲進行搜索之際,即主動交付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並坦承本案犯行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按(見毒偵卷第10頁),是被告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要件,依法得減輕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並無毒品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
(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
(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四)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勉持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11頁正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梅片19顆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107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見毒偵卷第73至第75頁)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偵字第212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