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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鴻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107年
度中簡字第383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729、309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之規定。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鴻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中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萬6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後,於107年9月12日,向被告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0巷0號」送達判決正本,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證。
是本案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3日起算10日(無在途期間之問題),上訴期間應於同年9月25日屆滿(上訴期間之末日原為107年9月22日,因係星期六假日,且107年9月24日適逢中秋節國定假日,故應以107年9月25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然被告遲至107年9月26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在卷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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