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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洪美淇
被 告 林珮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中簡字第2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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