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附民,97,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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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王玉芳
被 告 張虹玉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中簡字第2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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