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易,1369,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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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1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仁傑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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