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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聰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759、13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王聰智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駕駛賴彥文之牌照號碼AHP-855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梅川東路4段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22時23分許,行至梅川東路4段與文心路4段交岔路口,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通過該路口,適楊裕欽騎乘牌照號碼609-TAG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心路4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兩車遂發生碰撞,造成楊裕欽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王聰智明知駕駛車輛肇事致楊裕欽受有傷害,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在現場或呼叫救護車為楊裕欽進行救護,即駕駛上揭車輛離去,嗣為警查獲。
因認被告王聰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及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聰智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7年8月8日過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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