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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徐振煌
法定代理人 徐健雄
原 告 林玲如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廖國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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