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李偉菘
被 告 林耿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