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交附民,430,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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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林家羽

被 告 張淑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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