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張耀輝
被 告 嚴榮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