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健宏
訴訟代理人 江恆萱
吳睿芬
被 告 雲欣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簡字第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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