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單禁沒,308,2018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合計壹仟玖佰貳拾柒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許,扣得姓名不詳國際運毒集團主嫌利用車手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不成,而留下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合計1927.4公克),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他字第1532號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於106年7月6日報請簽結,另以106年度他字第1647號偵查該運毒集團上游,亦查無結果,於106 年10月23日報請簽結。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06 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許,扣得姓名不詳國際運毒集團主嫌利用無犯意聯絡之車手運輸毒品出境未成而留下之毒品7 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案件照片15張附卷可稽。

而上開扣案毒品7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927.4公克,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19日刑鑑字第1060023836號鑑定書在卷可憑。

準此,本件扣案毒品7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上開扣案毒品7包,以106年度他字第1532號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承辦檢察官於106 年7月6日報請簽結,另以106 年度他字第1647號偵查該運毒集團上游,因查無特定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亦經承辦檢察官於106 年10月23日報請簽結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2 份存卷可參,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毒品7 包,並未查得任何犯罪嫌疑人,亦可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上開扣案毒品7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