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單禁沒,339,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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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靜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壹瓶(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史靜瑜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依鈞院107 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釋放,有該所107 年7 月2 日中女戒衛字第10712001100 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及釋票各1 份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瓶(驗餘淨重0.03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份得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為警查獲之大麻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03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1 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1730號鑑定書1紙存卷足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再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2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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