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單禁沒,35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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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聖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5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聖奇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0178公克、107 年度安保字第156 號),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另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於被告之背包內查扣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6 年9 月5 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3234號卷第32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

是依上開說明,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應予沒收銷燬。

又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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