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單聲沒,130,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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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博仁


陳朝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15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29號、107年度聲他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有關修正後刑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另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應優先適用。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均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蕭博仁、陳朝涼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中性筆142盒(進口報單第101項)、143盒(進口報單第110項),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證人即商標權人旺比有限公司之採購銷售經理巫春桐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如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6年1月3日航基防字第10653500040號函、虹興業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托運單、進口報單、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查詢結果明細、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 1. │仿冒「AIHAO」、「 │142盒 │蕭博仁│編號AA/04/4326/0313 │
│    │愛好」商標之中性筆│      │      │進口報單第101項     │
├──┼─────────┼───┼───┼──────────┤
│ 2. │仿冒「AIHAO」、「 │143盒 │陳朝涼│編號AA/04/4326/0313 │
│    │愛好」商標之中性筆│      │      │進口報單第110項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07年度聲沒字第229號
107年度聲他字第938號
被 告 蕭博仁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朝涼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1536號被告蕭博仁、陳朝涼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認定依卷內證據尚無從推論被告蕭博仁、陳朝涼乃明知系爭AIHAO愛好牌原子筆係仿冒商標商品仍輸入,核與商標法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明知」構成要件有間,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104年2月中旬查驗時認其中第104、110項貨物「中性筆」數量142及143盒標示「愛好AIHO」商標,認有侵權行為,經商標權利人旺比有限公司確認為仿冒品,復參以證人即該公司採購銷售經理於偵訊時證稱:當時鑑定報告是伊寫的,因為書寫起來質量不一樣,且造型部分愛好公司沒有做過這種筆類,且筆芯上沒有打愛好之英文或中文字樣等語,是扣案之仿冒「愛好」、「AIHAO」之標圖樣中性筆142盒,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孟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7年度聲沒字第229號
被 告 蕭博仁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朝涼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聲請宣告收,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安股)審理中,茲補充理由如下: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1536號被告蕭博仁、陳朝涼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認定依卷內證據尚無從推論被告蕭博仁、陳朝涼乃明知系爭AIHAO愛好牌原子筆係仿冒商標商品仍輸入,核與商標法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明知」構成要件有間,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蕭博仁、陳朝涼分別委託如虹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如虹興公司)於104年12月14日委託汎欣報關行向基隆關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雜貨」1批(編號AA/04/4326/0313進口報單),進口報單第101項貨物為被告蕭博仁委託進口142盒系爭AIHAO愛好牌原子筆,進口報單第110項貨物為被告陳朝涼委託進口AIHAO愛好牌原子筆3456支,經商標權利人旺比有限公司確認為均仿冒品,復參以證人即該公司採購銷售經理於偵訊時證稱:當時鑑定報告是伊寫的,因為書寫起來質量不一樣,且造型部分愛好公司沒有做過這種筆類,且筆芯上沒有打愛好之英文或中文字樣等語,是扣案之仿冒「愛好」、「AIHAO」商標圖樣支中性筆142盒、143盒(每盒12入),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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