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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041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3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設備壹組(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俊榮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確定,107 年9 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電腦設備l 組(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329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 年度偵字第20414 號卷第20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041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9 月13日確定,並於107 年9 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電腦設備l 組(含螢幕、鍵盤、滑鼠、主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第23頁正反面),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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