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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芳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51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商品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芳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1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22日確定,107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商品鑰匙圈1個(即該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31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許芳綺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1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6年9月22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305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於107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扣案之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商品鑰匙圈1個(即該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31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見106年度偵字第15195號偵查卷第28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然上開扣案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之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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