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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熏玲
莊有德
李美妙
羅裕源
鄭萬兵
謝順益
張瑞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3337號、107年度執字第1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熏玲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決確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供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按確定之裁定,除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有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980號、第2507號解釋及本院26年2月16日刑事庭會議決議(六)、45年7月2日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一)等可資參照),因與實體判決具同等之效力,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參照)。
則確定之裁定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者,具有實質確定力,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本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裁定宣告沒收,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未斟酌及此,就已宣告沒收之上開物品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重複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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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受之財物 │收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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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金新臺幣3,000元 │莊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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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金新臺幣5,000元 │李美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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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金新臺幣3,000元 │羅裕源 │
├──┼─────────┼────┤
│ 4 │現金新臺幣3,000元 │鄭萬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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