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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儒
吳秋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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