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九五無鉛汽油參拾貳點參陸公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正吉明知無支付加油款項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8日凌晨4時30分許,駕駛其於107年1月7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涉竊盜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前往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國加油站,要求加油站人員彭義翔以95無鉛汽油加滿其油箱,以致彭義翔陷於錯誤,誤認陳正吉有付款意願而在上開車輛之油箱注入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16元之95無鉛汽油(共32.36公升),俟加油完畢後,陳正吉即趁彭義翔將油箱蓋蓋上之際,未支付加油款項,逕自駕駛上開車輛離去。
嗣經彭義翔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彭義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詢、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7年度偵字第13988號卷《下稱偵卷》第64頁反面;
本院卷第28頁反面、第31頁反面),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彭義翔、證人陳淀芳於警詢之證述可佐(見偵卷第28至29頁、第30頁正反面、第32頁正反面)且有全國加油站所開立之電子發票、泵島班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協尋暨尋獲電腦輸入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1至46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陳正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另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
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揭6罪,繼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被告於103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等案件後,於106年4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同年7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併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思不勞而獲,至加油站加油而拒不付款,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所為殊不足取,兼衡其對於犯行尚能予以坦承,另其訛騙加油之油品價款亦非甚鉅,暨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之說明:被告就所詐取95無鉛汽油,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所列情事,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