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易,2966,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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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2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巽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巽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關公騎馬藝術品及蠟製濟公雕像各壹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巽安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0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思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 年3 月28日凌晨3 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失竊自用小客車(楊巽安竊盜該車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另以107 年度偵字第9916號案件提起公訴),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見該住處大門未鎖,即乘人不知入內竊取卓旭如所有之關公騎馬藝術品及蠟製濟公雕像各1 尊,得手後將之持往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與環中路附近市場,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信」之人寄賣。

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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