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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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