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簡,1355,2018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程序(107 年度易字第2575號),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李文斌因故對其鄰居葉錦鳳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18時50分許,在葉錦鳳位於臺中市大甲區甲后路5 段之住處(地址詳卷)外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以臺語對葉錦鳳辱罵稱:「幹」、「幹你娘」、「操你娘老膣屄(機掰)」、「臭膣屄(機掰)」等語,而足以貶損葉錦鳳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及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葉錦鳳於偵查及警詢時之指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

二、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同此意旨)。

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見解相同)。

被告為達同一公然侮辱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先後以「幹」、「幹你娘」、「操你娘老膣屄(機掰)」、「臭膣屄(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係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密切接近地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又其主觀上,亦自始至終認為其在行為過程中之各個舉動,乃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接續完成整個犯罪,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故僅論以一個公然侮辱罪。

(二)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以前述方式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並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2.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告訴人當庭請求本院從重量刑的犯罪後態度。

3.無前科之品行,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4.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107 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第3 頁)、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