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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 年度簡字第1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千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易字第298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千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244 頁正反面;
本院易2988卷第16頁)、和解協議書(見偵卷第67頁正反面)、被告履行和解內容之匯款資料(見偵卷第245-246 頁;
本院易2988卷第17-18 頁)」、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
107年度偵字第2278號
被 告 江千聖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千聖自民國103 年間某日起受僱於位於臺中市○區○村路0 段00號1 樓吳弘一經營之富旺髮藝店,擔任副理,負責管理店內人事及策劃、美髮、將該店營業收入匯入其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該店費用支出,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江千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自上開台新商業銀行以現金提領、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未將該店營業收入、租金存入上開台新商業銀行等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吳弘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江千聖於本署偵查中│被告與告訴人吳弘一約定將│
│ │之供述 │富旺髮藝店營業收入匯入被│
│ │ │告所有以支應該店支出及被│
│ │ │告之薪資,告訴人每月發放│
│ │ │薪資前會提供該月薪資資料│
│ │ │之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吳弘一、告│全部犯罪事實。 │
│ │訴代理人張謹宜於本署偵│ │
│ │查中之證述 │ │
├──┼───────────┼────────────┤
│3 │證人陳雅盈、劉雅婷、陳│被告以上開台新銀行轉帳如│
│ │建樺、廖助、賴又臣於│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證人陳雅│
│ │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盈、劉雅婷、陳建樺及證人│
│ │ │賴又臣之妹賴雨青、證人廖│
│ │ │助之母何麗珍如附表所示│
│ │ │之帳號,用以支付購買商品│
│ │ │、服務、借款之事實。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證明: │
│ │2 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702927號函暨開戶基本資│ 號、00000000000000000│
│ │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 號、00000000000000000│
│ │商業銀行107 年4 月2 台│ 9 號等 帳戶係被告所有│
│ │新作文字第10715870號函│ 之事實。 │
│ │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⒉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細、告訴人提供之被告薪│ 號帳戶係被告配偶江琬瑩│
│ │資明細、被告三親等資料│ 所有之事實。 │
│ │查詢單 │⒊被告分別如附表所示編號│
│ │ │ 1 至7 、9 至12、14至18│
│ │ │ 、21、23、26至31、37號│
│ │ │ 之日期,以金融卡現金提│
│ │ │ 領、或轉帳如附表所示編│
│ │ │ 號1 至7 、9 至12、14至│
│ │ │ 18、21、23、26至31、37│
│ │ │ 號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
│ │ │ 、江琬瑩上開帳戶之事實│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證明 │
│ │行107 年4 月18日國世潭│⒈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子字第1070000017號函暨│ 帳戶係證人劉雅婷所有之│
│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事實。 │
│ │ │⒉被告105 年6 月15日、10│
│ │ │ 5 年6 月20日、105 年7 │
│ │ │ 月12日,自帳號00000000│
│ │ │ 000000000 號轉帳5000元│
│ │ │ 、1 萬8000元、2 萬8000│
│ │ │ 元至證人劉雅婷所有之國│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 │ │ 之事實。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證明: │
│ │行107 年4 月17日國世篤│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
│ │行字第49號函暨開戶基本│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號帳戶係陳雅盈所有之事│
│ │ │ 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7 月18日,│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號轉帳2000 元至證人陳│
│ │ │ 雅盈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
│ │ │ 銀行篤行分行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7 │臺灣銀行虎尾分行107 年│證明: │
│ │4 月16日虎尾營字第1075│⒈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14│
│ │0000000 號函暨開戶基本│ 0000000000號帳戶係何麗│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珍所有之事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6 月13日,│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號轉帳3600元至何麗珍│
│ │ │ 所有之臺灣銀行虎尾分行│
│ │ │ 之事實。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證明: │
│ │限公司107 年4 月18日中│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
│ │6 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交易明細 │ 00000000號帳戶係賴雨青│
│ │ │ 所有之事實。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帳戶係徐沐清所有之事實│
│ │ │ 。 │
│ │ │⒊被告於105 年3 月25日、│
│ │ │ 105 年5 月4 日、105 年│
│ │ │ 6 月15日,自帳號812202│
│ │ │ 00000000000 號分別轉帳│
│ │ │ 1 萬2550元、8000元、80│
│ │ │ 00元至賴雨青、徐沐清所│
│ │ │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之事實。 │
├──┼───────────┼────────────┤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證明: │
│ │路分行107 年4 月23日合│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
│ │金忠明南路字第00000000│ 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79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 6712號帳戶係施顏勗修所│
│ │交易明細 │ 有之事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7 月8 日,│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號轉帳200 元至施顏勗│
│ │ │ 修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忠明南路分行之事實。│
├──┼───────────┼────────────┤
│10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證明: │
│ │年5 月14日玉山個(集中│⒈玉山銀行虛擬帳號946282│
│ │)字第1070418129號函暨│ 0000000000號係陳建樺申│
│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辦之事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7月11日, │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號轉帳3606元至陳建樺│
│ │ │ 所有之玉山銀行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將富旺髮藝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顯係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上開數行為無從強予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屬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鎮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侵占方式 │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1 │105 年2 月17日│金融卡領款 │5000元 │
│ │ │ │ │
├──┼───────┼───────────────┼──────┤
│2 │105 年2 月22日│金融卡領款 │1萬元 │
│ │ │ │ │
├──┼───────┼───────────────┼──────┤
│3 │105 年2 月2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41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4 │105年3月7日 │轉帳至江琬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萬26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帳戶 │ │
├──┼───────┼───────────────┼──────┤
│5 │105 年3 月11日│金融卡領款 │2萬元 │
├──┼───────┼───────────────┼──────┤
│6 │105 年3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9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7 │105 年3 月18日│金融卡領款 │1萬3000元 │
├──┼───────┼───────────────┼──────┤
│8 │105 年3 月25日│轉帳至賴雨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萬255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 │ │
├──┼───────┼───────────────┼──────┤
│9 │105 年3 月25日│轉帳至江琬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6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0 │105 年4 月13日│金融卡領款 │2萬元 │
├──┼───────┼───────────────┼──────┤
│11 │105 年4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8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2 │105 年4 月2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6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3 │105年5月4日 │轉帳至賴雨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 │ │
├──┼───────┼───────────────┼──────┤
│14 │105 年5 月10日│金融卡領款 │2萬元 │
├──┼───────┼───────────────┼──────┤
│15 │105 年5 月16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8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6 │105 年5 月2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6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7 │105 年5 月31日│金融卡領款 │5000元 │
├──┼───────┼───────────────┼──────┤
│18 │105年6月4日 │金融卡領款 │1萬元 │
├──┼───────┼───────────────┼──────┤
│19 │105 年6 月10日│營業租金 │1萬元 │
├──┼───────┼───────────────┼──────┤
│20 │105 年6 月13日│轉帳至何麗珍之臺灣銀行虎尾分行│36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1 │105 年6 月13日│轉帳至江琬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萬90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2 │105 年6 月15日│轉帳至劉雅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元 │
│ │ │潭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23 │105 年6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銀行帳號 │6188元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4 │105 年6 月15日│轉帳至徐沐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 │ │
├──┼───────┼───────────────┼──────┤
│25 │105 年6 月20日│轉帳至劉雅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萬8000元 │
│ │ │潭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26 │105 年6 月27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7 │105 年6 月27日│金融卡領款 │3000元 │
├──┼───────┼───────────────┼──────┤
│28 │105 年6 月28日│金融卡領款 │3000元 │
├──┼───────┼───────────────┼──────┤
│29 │105 年6 月30日│金融卡領款 │2000元 │
├──┼───────┼───────────────┼──────┤
│30 │105年7月1日 │金融卡領款 │4000元 │
├──┼───────┼───────────────┼──────┤
│31 │105年7月4日 │金融卡領款 │2000元 │
├──┼───────┼───────────────┼──────┤
│32 │105年7月8日 │轉帳至施顏勗修之合作金庫商業銀│200元 │
│ │ │行忠明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6712 號帳戶 │ │
├──┼───────┼───────────────┼──────┤
│33 │105 年7 月10日│營業收入、租金未存 │3萬5600元 │
├──┼───────┼───────────────┼──────┤
│34 │105 年7 月11日│轉帳至陳建樺之玉山銀行虛擬帳號│3606元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即8089│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35 │105 年7 月12日│轉帳至劉雅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萬8000元 │
│ │ │潭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36 │105 年7 月12日│營業收入未存 │9140元 │
├──┼───────┼───────────────┼──────┤
│37 │105 年7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7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38 │105 年7 月18日│轉帳至陳雅盈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00元 │
│ │ │篤行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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