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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陳志宇
被 告 陳茗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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