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簡附民,5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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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孫○毅 (年籍資料及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孫○杰 (年籍資料及住址詳卷)
被 告 鍾瑞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 年度簡字第129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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