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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余鈞皓
被 告 潘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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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威宏 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潘威宏107 年度簡字第14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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