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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秉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秉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秉毅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秉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 年9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侵占罪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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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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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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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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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7月2日 │104年4月2日 │104年5月22日至104年5月23│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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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2782、3389│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48、 │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8、 │
│ │號 │194號 │1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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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59號 │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 │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9月29日 │107年5月1日 │107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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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 │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 │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 │
│決├───┼────────────┼────────────┼────────────┤
│ │判 決│105年12月1日 │107年5月21日 │107年5月21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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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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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6 年度執助字第986 號(│107年度執字第11004號 │107年度執字第11004號 │
│ │已執畢) ├────────────┴────────────┤
│ │ │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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