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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小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11969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小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小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賴小鳳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賴小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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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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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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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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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年8月22日 │106年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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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 │701號 │835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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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 案 號 │107 年度豐簡字第│107 年度豐簡字第│ │
│ │ │134號 │2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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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3月9日 │107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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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107 年度豐簡字第│107 年度豐簡字第│ │
│ │ │134號 │2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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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7年4月9日 │107年7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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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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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7 年│臺中地檢署107 年│ │
│ │度執字第7192號 │度執字第119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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